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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指南事项
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2号、第17条第1项第2号、第18条第2项第2号, 有法律依据时,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, 可以收集、利用和提供个人信息。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个人信息的收集·利用目的 |
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 |
个人信息的保有和利用期限 |
收集根据 |
制作诊疗记录簿、制作诊断书等诊疗目的 |
姓名, 出生日期, 地址, 病名 |
遵循医疗法标准 |
医疗法第22条, 同法施行规则第14条 |
预约诊疗时确认健康保险资格等 |
姓名, 身份证号码, 电话号码 |
医疗法施行令第42条之2、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 |
传染病发病申报 |
传染病预防法第11条, 同法施行规则第6条 |
满14岁以下吗?
是
不是
如果满14岁以下, 根据法律需要监护人(法定代理人)的同意。
※ 您对上述项目可以拒绝同意, 同意后也可以随时撤回。